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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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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s 发表于 2010-2-16 08: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9〕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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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佛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油气污染排放整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转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61号)等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依据

工作目标:按照《转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61号)和《广佛同城化建设环境保护合作2009年工作计划》的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我市中心区域(中心区域包括: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顺德区大良街道和伦教街道、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水区西南街道)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我市所有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工程改造后应分别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标准要求,确保油气稳定达标排放。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转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61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134号)。

二、工作步骤   

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分3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

1、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局、交通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制定佛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

2、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局、交通局开展我市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的调查工作。本方案中的储油库单指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单指汽油油罐车。

3、市环保局负责协助省环保局分期分批开展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培训。

4、市环保局、经贸局、交通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5、市环保局会市财政局拟定我市油气回收治理财政补贴(奖励)方案。

6、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明确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审核验收流程,简化审核程序,与油气回收改造工程无关的事项以及历史遗留问题不纳入此次审核范围,敦促各油品经营单位和从事油罐车经营的运输单位尽快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佛环〔2009〕275号)的要求上报相关备案材料,加快审核进度,指导企业开展油气回收工程。

(二)治理改造阶段

1、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方案;必须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或设施,并做好备案工作。

我市新增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或设施。

2、全面启动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环保部门联合经贸部门向中石化佛山销售公司、中石油佛山销售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油品经营单位发出油气污染限期治理通知书。市环保局会同经贸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督促对油罐车进行油气回收改造。

3、为保障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各区应根据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布情况,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改造计划,分阶段分批组织开展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

由于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初次开展,牵涉部门多,改造工程复杂,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选择几个工程试点,然后全面推行。

4、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接口。

5、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所涉及的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验收监管阶段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市环保局、交通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检测规范对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

1、验收时间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检测验收工作,环保、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环保、消防、安全、计量等检测验收。

按照省和广佛同城化环保合作的要求,我市中心区域的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应该在2009年底前完成验收工作,我市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应该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2、验收标准

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污染物排放验收应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加油站及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应同时包括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2、凡加油站场界距离民用建筑50米以内的均需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3、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压力管道(GC2)、石油化工工程设计和施工等资质;油罐车的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单位进行实施,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单位和企业。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68)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有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1、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中石化佛山销售公司、中石油佛山销售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油品经营单位在收到限期治理通知书后,须在1个月内将开展油气回收工程的计划上报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合理安排组织开展油气污染治理。

2、中石化佛山销售公司、中石油佛山销售公司以及、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应落实资金,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

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性强、协调部门多、工作难度大,须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负责召集,成员由市环保局、经贸局、财政局、交通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分管领导组成。

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相关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环保审批验收及监管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审查工作。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油品经营单位,市经贸局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审查。

市财政局协同市环保局拟定油气回收财政补贴(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油气回收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对油气回收设备计量及防爆电器监督工作,以及对新增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把关。

市交通局负责督促对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工程改造,负责油罐车年度营运审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查。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才准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交通主管部门凭检验单位发出的油罐车体检验合格证才准予给油罐车发放道路运输证。

已建储油库、加油站及在用的油罐车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134号)第十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经贸局不准予通过成品油经营单位资质年度初审,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批准书。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油罐车,市交通局不予进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并收回运输证。

各区环保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环保局上报辖区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保障财政投入

按照《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的要求,参照北京、天津、深圳等城市油气回收治理经济奖励制度,联系我市实际情况,保障财政投入,全面推动我市油库、加油站以及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附件: 佛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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